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评估报告是作为确定征收补偿标准的重要依据,但是,评估报告必然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委托主体的不同,其作出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也可能不同,那么被征收人单方面委托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能不能作为征收补偿或者赔偿的依据呢?下面,我们具体来看一下法院的相关案例。
2013年7月,某国土局与村民小区签订征地协议,肖某多次作为本村村民,参与征收会议以及土地丈量。2013年7月20日,肖某在基本农田上抢种花果树,被国土局,责令整改,2013年8月2日,市政府、区政府进行了强制清理。2013年9月13日,肖某经营的花木场单方委托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对受损的树木进行评估。2014年12月11日,肖某等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强拆违法,并赔偿相应损失。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
最高院认为:《评估报告》是单方委托评估的结果,并且是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数据进行评估确定的损失,在缺乏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仅仅根据该《评估报告》并不能作为认定实际损失的依据,在双方都无法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酌情确定损失。所以说,在征地拆迁中,当房屋或者地上附着物被强制拆除,即使被征收人委托评估机构对自己受到的损失进行评估,如果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进行佐证的话,其评估报告确定的损失数额,一般也不会被法院所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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