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案件中,经常会出现房子还未来得及评估,就被强拆的案件。遇到这种情形,我们老百姓想维权,想要取得赔偿,就首先需要知道自己房屋本身的价值,但是此时房子已经被强拆了,诉至法院会不会对我们老百姓不利呢?对此,本文将通过一篇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告诉大家,即使房子被强拆了,仍然可以按照有利于我们老百姓的原则进行评估。
此案例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案号:(2020)最高法行申1510号。下面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这一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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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欧先生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市,在该市拥有一处合法房屋,2015年,此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因欧先生不满意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因此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与征收方达成补偿安置协议,2016年7月,当地管委会与区政府联合拆除了欧先生的房屋,欧某因此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当地市政府没有委托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欧先生房屋进行评估,那么欧先生受到的损失,应如何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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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在房屋征收强制拆除的行政赔偿案件中,依照现行法律规定确定行政赔偿项目和数额时应当秉持的基本原则是,赔偿数额至少应不低于赔偿请求人依照安置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全部征收补偿权益,不能让赔偿请求人获得的赔偿数额低于依法征收可能获得的补偿数额,以体现赔偿诉讼的惩戒性和对被侵权人的关爱与体恤,最大限度地发挥国家赔偿制度在维护和救济因受到公权力不法侵害的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方面的功能与作用。
虽然案涉房屋已被拆除,但房地产评估机构可以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方法,参照市政府查明的欧先生家的原始资料,本着存疑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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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应严厉打击政府的不法强拆,如若在未获得评估报告的前提下,政府非法强拆房屋,应本着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要求政府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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